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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0-05-26

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总则、生产销售和使用、进出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组成,共计四十一条。该《条例》明确了国家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目标任务,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规定了违法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市自2008年以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同时在环保部外经办指导下,一直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了ODS调查、宣传、执法检查及管理工作。今年将继续依法对近200家ODS相关企业进行现场监察,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打击ODS非法生产、非法使用、非法贸易。同时要求在建设项目中把好ODS专项审核关,重点关注HCFC等物质消费使用;结合家电以旧换新制度推进和集中拆解工作落实,关注ODS制冷机回收与处置工作,确保不随意向大气排放。根据《条例》中相关要求,日前已受理并审核同意上海洁申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毁处置工作。
    今后我局将依据《条例》,依法加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的监管,为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作出贡献。(污染防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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