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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市政府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促使执法行为标准化
发布日期:2010-07-15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近日,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现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执法人员资格,着装、语言规范,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在执法人员资格方面。要求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特别强调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二,在着装、语言规范方面。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庄重得体,语言文明得当,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场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三,调查取证方面。要求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强调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钓鱼”执法,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首先,要求执法人员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要求执法人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利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余飞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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